▲柔道童事件又掀起台灣體育改革聲浪。(示意圖/翻攝體育署官網)
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裁判、教練業務層層轉包,花了人民納稅錢,成效不彰又問題層出不窮,難道不應該尋求不同方式辦理嗎?體育署長在4月29日公開承諾,將以公開招標、勞務委託,不再只是片面的委託單一的民間團體來辦理。
「當然,如果真的做到公開評選,這將是一個很大的變革!」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的立法委員都樂見其成,「希望柔道男童事件,真的可以讓體育署痛定思痛、全面檢討,尋求不同方式來辦理全台灣教練與裁判的培訓與證照制度。」但其實,他們仍抱持著懷疑態度,因為體育署長期以來虛應了事的心態。
如何突破嚴實的共犯結構 帶來真正的改變?
沒有人喜歡發生悲劇才開始改變,但最可怕的卻是已經發生了悲劇,問題還不會解決,「雖然說是『公開評選』,大家還是擔心體育署假改革之名行護航之實。」一名曾經任職於體育署的約聘僱人員小玲(化名)並不樂觀。
她說:「體育署是一群老練公務員的集合,他們的手法高段!擅於利用各種方式進行技術阻饒,例如可以主張為了確保履約能力,對投標廠商資格做一定的限制,像是『必須有實際開辦教練與裁判培訓事務的相關經歷』,最後,很有可能還是只有中華體總符合資格。」所有的起因,源自於公務員不想自找麻煩,導致日後減價驗收或造成仲裁申訴。
另一位熟悉體育署生態的已離職約聘僱人員阿圖(化名)則說,籌備開會至少要花1個月,開完會之後還要再耗費3個月設置規範,「體育署公務員的心態是這樣,鎂光燈照到他們的時候,表現出積極任事就好,只要撐過眼前的風暴,反正大眾是健忘的,時間一拉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阿圖講話犀利,最後再補一句:「這群考試機器很厲害,他們會一次一次進化。」
該負責任的人 從來沒有把自己的責任看清楚
傷害已經造成,現階段只能亡羊補牢,以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短期內最可行的解方是什麼呢?曾擔任過田徑協會的訓練組副組長、目前也擔任手球協會的選訓委員會召集人的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從法律的觀點提出一個概念:「選任與監督」。
「台灣社會所賦予的責任太輕!出了事都彷彿事不關己!」林佳和教授解釋,「選任與監督」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也就是當我經營道館、當我是一個學校的校長,我找個人來當教練訓練學校的球隊、指導學校的社團,或在道館裡面教學,我就有責任。」他觀察,台灣各個領域都有同樣的問題,就是選任、監督的人不願意負起責任,「如果有好好的選任、好好的監督,下面的人就不至於四處為惡。」
若從選任、監督的角度探討此次柔道男童事件,林佳和教授的理性平和的口氣中,多了些嚴厲:「不管收不收費,道館負責人都必須負起責任,除非該教練是第一天教學;但負責人怎麼可能讓沒有經驗的教練在道館教學?我絕對不相信!道館負責人肯定是對這位教練有所了解,卻放縱他這樣做?悲劇不是不能避免的,但為什麼會發生?因為該負責任的人從來沒有把自己的責任看清楚!」
輕忽「選任與監督」 台灣充斥著結構性問題
林佳和教授再以計程車為例:「世界上許多國家基本上不容許個人牌,只允許公司牌,因為只要旗下的司機敢犯案,車行就會吃不了兜著走了,所以業者會嚴格監督自己的司機。」
台灣的問題在於,各行各業對於「選任與監督」很輕忽,「好像我找了一個教練,只要他會教,其他都不要管,萬一出事了就說是他教的問題,不是我找來的問題。這個是不對的,在法律上不是這樣,這是我們社會最大的誤解。」雖然歐美先進國家也曾出現問題教練,林佳和教授強調那不會是結構性的,台灣卻充斥著結構性問題。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校安中心主任張萍也認同「選任與監督」的概念,因為除了訴諸法律層面的責任外,同時也包含著改變運動文化的期望在內,「當認為事不關己的學校、場館方或民間人士,無法再用各種理由卸責後,或許,大家會願意多了解什麼是合理的訓練,進而逐步推進運動文化的正常化。」畢竟,長期來看,還是需要合宜的規範,透過完善的制度管理,以杜絕一些漏洞發生,避免再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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