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與大聯盟Jim Small國際事業部資深副總裁(圖/記者劉峻誠攝)
記者劉峻誠/台北報導
美職與中職簽署球員協定,未來中職球員可以透過制度化規定赴美發展,若是美職隊伍看到喜歡的中職球員,他們可以與中職進行身份照會,雙方再公佈可以入札的時間。而大聯盟30隊想要爭取中職球員的話,他們必須與球員洽談,而球員有權選擇自己要的隊伍。
吳志揚表示,此份合約即時生效,因此只要符合3年年資,取得國外自由球員資格,大聯盟隊伍現在就可以開始洽談,「基本上每年11月1日至12月5日是入札期限」。
中職與大聯盟簽訂的協議,與大聯盟與日、韓協定內容相同,球員可以自己與球團談定薪水、福利。入札金額沒有上限,而是按照球員原本薪水,按一定比例決定。
現在的入札制度與過去不同,美職球團不必先進行競標,而是以合約比例抽成作為入札金,各球團都可先和想要的球員進行談約。
在新版入札制度中,日本球團可得的入札金和球員合約總值一同計算,若為大聯盟合約:「合約總值的前2500萬美元,20%的金額為入札金」、「2500萬美元以上到5000萬美元,17.5%的金額為入札金」、「高於5000萬美元以上部分,15%的金額為入札金」,累加後為舊球團可獲得的入札金;若只是小聯盟合約,舊球團則獲得25%的合約金額為入札金,且提出申請後日本球隊不得撤銷申請。
大聯盟、中職職業棒球員轉隊協議摘要有以下項目:
1、身份照會
若MLB球團想要簽下正在或曾在台灣打球的球員(含職業與業餘),應先透過MLB辦公室(聯盟)向CPBL聯盟聯繫為身份照會,以確定球員的合約狀態。但於詢問球員狀況之MLB球團之身份,應予以保密。
2、適用本協定轉隊機制(posting system,入札)之球員
球員具有以下情況者,則需經CPBL球團同意並經CPBL聯盟批准後,適用協議之轉隊程序:
①被列入CPBL球團之保留名單、②任意引退、③遭限制或除名、④服役、⑤遭禁賽或遭列入不合格名單等CPBL規章效力所限制者。
若未有上開情況者,則MLB球團可自由與之簽約,且無需支付轉隊費(入札金)。
註:查詢中職規章後,中職似乎並無「遭限制或除名」、「服役」及「不合格名單」。
3、轉隊通知管道
CPBL球團對適用轉隊機制之球員允許其轉隊者,應透過聯盟通知MLB辦公室,再由MLB辦公室通知各球團。
4、轉隊申請期間及必備文件
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2月5日。
必備文件:該名球員之完整醫療文件,此文件將提供給MLB各球團。
5、轉隊球員與MLB球團談約期間
自MLB辦公室公告轉隊球員之隔日起上午8:00起(美東時間)起,自第30天之下午5:00時(美東時間)止,為談約時間。
6、簽訂契約之報告
MLB球團與轉隊球員簽立之契約(不論為大聯盟或小聯盟契約)之所有重要條款,應在上開談約截止日前向大聯盟辦公室報告。
簽立之契約為大聯盟契約,將由MLB辦公室與MLB球員工會為契約確認。
簽立之契約為小聯盟契約,由MLB辦公室審核後為批准或不批准。
MLB球團與轉隊球員簽立之契約,不得附效力條件(如通過體檢或獲得赴美簽證)。
7、轉隊費(入札金)
MLB球團與轉隊球員達成協議而簽立契約時,應向CPBL球團(母隊)支付轉隊費或適當的補償費。
轉隊費標準應依本協議,CPBL聯盟及球團不得與MLB球團就轉隊費為修改。
轉隊費計算之基礎如下:
(1)簽立為大聯盟契約,轉隊費之金額如下:
①保證支付之契約總價值(含簽約金、球員選擇權等)為美金2500萬元以下者為20%;
②保證支付之契約總價值為美金2500萬零1元至5000萬元者,2500萬元之部分為20%,超過2500萬元之部分為17.5%;
③保證支付之契約總價值為美金5000萬零1元以上者,2500萬元之部分為20%,超過2500萬零1元至5000萬元之部分為17.5%,超過5000萬元之部分為15%。
除保證支付金額外,若嗣後轉隊球員有獲得激勵獎金、球團行使選擇權而有薪資之收入時,CPBL球團得獲得該金額15%作為補充的轉隊費。
(2)簽立為小聯盟契約,MLB球團應支付於CPBL球團之金額為簽約金的25%。
8、轉隊費支付之期限
於轉隊球員所簽立為大聯盟契約者,MLB球團應依以下規定分期支付轉隊費:
①第一期:於契約確認後之14天內支付50%之轉隊費;
②第二期:於契約確認後之12個月內支付25%之轉隊費;
③第三期:於契約確認後之18個月內支付25%之轉隊費。
轉隊球員所簽立為小聯盟契約者,隊球員契約被確認或批准之日起30天內,MLB球團應向CPBL球團支付所有的轉隊費付款。
9、毋庸支付轉隊費之情況
MLB球團未與轉隊球員達成協議簽立契約者。
MLB球團雖與轉隊球員簽立契約,但契約重要條款經提交或確認後,轉隊球員拒絕執行該契約者,則在其承諾執行契約並提供服務前,MLB球團毋庸支付轉隊費予CPBL球團。
10、談約期間未達成協議之球員再次申請轉隊之限制
轉隊球員未與任何MLB球團達成協議者,不得在次年11月1日前再次提出轉隊申請。
11、不當行為之禁止
於上述談約期間開始前,MLB球團不得與CPBL聯盟、球團與轉隊球員或其等之代表進行直接接觸。
MLB球團及其代表不得直接或間接(包括透過CPBL球員或其代表)就可能提出轉隊申請球員之所屬球團及其職員、關係人等,提供轉隊費以外之金錢或有價物品。
12、不當行為之懲罰及通知
若MLB球團有上開不當行為時,MLB辦公室有權採取適當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批准MLB球團與轉隊球員簽訂之契約。
若有上開不當行為時,CPBL或MLB辦公室應立即通知對方。
13、適用法規
本協議需遵守美、台二國之法律及MLB的勞資團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 Basic Agreement)、MLB規章中之簽立國際球員之規定
14、協議有效期間
本協議將在美東時間2021年10月31日晚上11:59到期。
MLB辦公室或CPBL聯盟得於2021年11月31日前之180天通知,將修改或終止本協議。若有如此之通知,雙方即應開始討論延長或修正協議。但雙方未給予180天前之通知者,本協議到期後每年均自動續約一年,直到有前開之通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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