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柔道男童的驚天一摔,讓沈睡的體育界暫時醒了過來。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在事發的第一時間發布聲明,何姓教練不具有柔道總會核發的教練證,台中運動局與教育局也證實,該教練只有柔道段級而沒有教練證,台中市柔道委員會的主委表示,柔道運動以前的「慣例」是只要有段級就可以當教練。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經過這件事,大家才發現,原來台灣過去對於各運動項目或道館的設置,在聘請教練的部分,並沒有明確的規範。
體育界,究竟有多少「慣例」?只要以推廣形式的義務教導,就可以規避掉教練證,不用教練證也能進行教學?只要有段位證就代表具備教學資格?只要有教練證就代表可以教各年齡層、包含小孩?
必須先清楚定義「教練」與工作職掌
到底,「教練」的定義是什麼呢?工作職掌和範疇為何?對整體運動教育發展的關鍵為何?對運動產業的重要性為何?以上這些問題,都應該要更深入的討論,才有辦法把這起不幸的事件,轉換成重新理解和定義教練工作的起點。
關於「運動教練」,《維基百科》這樣定義:在體育運動上,教練是監督者與指導者,包括有給予指示、指導與培訓選手並維護他們在訓練期間的安全等,通常會跟著個人運動員或運動隊伍一起行動。這類型的教練會參與運動的各個過程,包括有生理與心理的發展。運動教練訓練他們的運動員來成為更棒的選手,這也包括有對於比賽的心理強度的建設。通常,運動教練會被認為應該要對其指導的運動有深刻的了解及豐富的經驗與知識,他們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傳遞該方面的知識與經驗給運動員。而在比賽過程中,則會需要使用到戰術與策略的運用,甚至會是團隊合作的。
▲日籍的美國奧運基地運動科學專家Dr. Sato(佐藤公威博士)指出,教練是一門需要多元能力的職業。(圖/記者潘姿吟攝)
這段描述中,可以看到幾個關鍵字,包括「指導」、「培訓」、「安全」、「生理」、「心理」、「經驗」、「知識」、「戰術」、「策略」等,對於「運動教練」的工作定義,充分地顯示出承擔這份重責所需具備的知識含量與多元能力。
從上述的定義與標準,很容易可以意識到,長期以來,台灣在「運動教練」的培育與養成上,缺乏系統性的方法和相應的商業環境,這也是多數「運動教練」能力無法持續提升的關鍵因素。
從法律及學理面來區分「教練」這門職業
教練這一門專業,乃至於要取得專業證照,大家連結到的職業想像是什麼?以「教練」這門職業來說,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從法律與學理上,清楚將「職業」區分為「國家的職業」與「社會的職業」,兩個類型。
「國家的職業」中的教練一職,最典型的是學校的「正式專任教練」,其資格等同於正式公務員,3年一聘,只帶運動隊伍、不需要上體育課,這筆人事經費主要來自於中央或地方。
這個制度自民國70幾年開始至今,從體委會時代沿用到後來的體育署,出發點主要是國家為了提供退役優秀國手一條出路的美意,常見於國家部門,例如:公立學校。
屬於「國家的職業」的「正式專任教練」,由國家招考、儲訓合格、授與專業證照後,才能在學校任職,後來經過法律的發展、放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正式專任教練視為教師一樣的教育人員。除此之外的教練,都稱之為「社會的職業」。
當在法律上清楚區分職業後,接下來的重點是,社會的職業有沒有重要到被列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憲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術或技能,而其所從事的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之關係者。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從法律與學理的角度,談「教練」這門職業,他將其清楚區分為「國家的職業」與「社會的職業」。(圖/記者潘姿吟攝)
由於這項規定嚴格限制了人民的職業自由,因此只集中在少數幾類職業,林佳和教授指出,「『師』字就是經典的例子,如: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等,通常與公共利益與人民生命安全有重大的關聯,如果沒有經過國家考試就不能執業,想像一下,你敢給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沒有讀過醫學院的人看病嗎?你敢去住沒有證照的建築師蓋的房子嗎?」也因此,只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會列入國家考試,未取得合格證照是不可以執業的。
從法律及學理這個脈絡來看,運動教練當屬於「社會的職業」。林佳和教授也說明,世界各國都沒有把運動教練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法律的層面上,也沒有規定或認為一定要經過考試,或是必須持有證照才能執業。
很多人以為,不管是日本、歐洲、或美國,如果要成為一位合格的「運動教練」,一定要經過嚴格的培育系統、嚴謹的考試,再加上定期的回訓。事實上,在日本、歐洲、或美國,不同的運動項目,規範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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