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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工會爭取肖像權公平正義 球員應有分益權利

▲球員工會職棒規章說明會。(圖/歐建智攝)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球員工會11日聲明指出,經27年等待,中職終於主動、友善的公布營運營收報告,但此份營運報告背後所隱含的「最低薪資6年從未提升」、「二軍及培訓選手尚未有最低薪資保障」及「肖像權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等議題,才更應該被正視。

針對「肖像權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工會認為,職業運動產業之所以能夠成功,聯盟和球團的努力不容抹滅,但「球員」才是這項產業的主要魅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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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表示,依聯盟所公布之營收項目,諸如「商品銷售(授權)」、「球員卡」、「遊戲授權」及「轉播權利金」等授權,絕大部分項目與廣義的「球員肖像權」有關,既然如此,就應檢視聯盟與球團「取得球員肖像權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由於大環境改善、聯盟與球團產生獲益,工會表示,難道不應讓球員分享「由球員肖像所產生之相關收益」嗎?

球員工會要求聯盟,重新檢視缺乏勞資公平之規章,通盤檢討獲利「缺乏對等比例原則」的現況,建議規章修正如下:

1.應調整6年未提升之一軍薪資下限、並明訂二軍及培訓選手之薪資下限。
2.球員應擁有團體肖像權之分益權利。(例如:球員卡、遊戲肖像授權)
3.規章應明文規定球員肖像權分配利益之比例。
4.球員「未著球衣時」之肖像權不為球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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