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華職棒新人球員選拔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歐建智/綜合報導
中職選秀結束,傳出被選中球員再接受國外球團測試,或經紀人推薦給國外球隊的事件,球員顯已違反誠信原則,中職有必要在規章上訂定懲罰條款,以防日後類似事件一再上演。
日本職棒與韓國職棒為了留住優秀棒球選手在他們國內職棒,一律要求不論高中生、大學生或社會人球隊選手,都要參加選秀才能加入職棒,如果沒有在國內選秀,先到國外打球的選手都會有懲處。
日職有著名的「田澤純一條款」,規定高中畢業生前往美國,回日本得等3年才能透過選秀加入日職、社會隊球員則要等2年。韓職規定,想回韓職必須經歷禁賽2年的懲處。
台灣職棒無法像日本、韓國要求優秀球員一定要在國內職棒打球,先旅外後返國就要被禁賽,但至少可以約束已參加選秀且被選中的球員,在談約期間不得與國外球團接觸。
選手既然決定要參加中職選秀,已代表深思熟慮過要留在台灣發展,若被選中後卻還去接受國外球隊測試,或被推薦與國外球團接觸,雖然跟選中球隊之間沒有合約關係,但顯已有違誠信的問題。
中職目前在選秀規章上,僅有訂定違反契約交涉權球員的規定,就是選秀會被選中的球員,在與球團3個月交涉期中與國外球團簽約,該球員返台要加入中職,原球團在3個月內保有與該球員的優先契約交涉權,若3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該球員要在隔年才能參加選秀,最近的例子是倪福德。
這樣的條件並無達到約束作用,聯盟或許應訂定更嚴格的規範,或有禁賽年限、或是其它方式的條約,方可收到約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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