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建智/台北報導
中職從今天(23日)起擴大實施「即時重播輔助判決」,所列7項可提出挑戰的判決中,不包括雙殺時野手是否有踩二壘壘包,而且全壘打的爭議有裁判可以任意使用重播權。
▲統一獅陳鏞基傳球雙殺對中信兄弟周思齊。(圖/統一獅提供)
原本中職聯盟規章第九章第四十五條的「全壘打輔助判決」,更改為「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從單純全壘打一項,增加到7項。
在有轉播之聯盟比賽中,總教練(或總教練代理人)得針對裁判之判決提出挑戰,並經由聯盟「即時重播檢閱小組」進行最後判決。
即時重播檢閱小組由聯盟現場主管、審判委員、現場裁判一人、預備裁判組成,審判委員擁有最後決定權。現場裁判為主審或一壘審,但不得為爭議判決之裁判。
一、即時重播適用性:可提出挑戰之判決僅限下列七項。
(1)全壘打(只有裁判可以任意使用此重播權)
(2)封殺、強迫進壘(不包括雙殺時,野手是否有踩二壘壘包)
(3)觸殺(包括盜壘、牽制)
(4)外野界內、界外判定
(5)外野觸地與否之接殺
(6)觸身球(投球是否擊中擊球員)
(7)三出局時本壘得分與否
二、總教練每場有一次權利在上述適用的其中一個狀況,具體指出他要挑戰的部分,並且必須在「每一個判決結束後30秒內」、若為換局時則應在「每一個判決結束後10秒內」出言向裁判提出立即重播的挑戰,且一旦提出挑戰即不得再度申告取消。
三、若即時重播後導致改判,該總教練仍保有下一次「即時重播」的挑戰權利,但是每場即時重播的挑戰總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四、倘轉播單位因外在因素無法即時提供重播畫面、或完全無明確畫面顯示該判決之正確性與否時(非指接近之Play),總教練此次挑戰權無須計算,仍保有下一次「即時重播」的挑戰權利,但每場即時重播的挑戰總次數仍不得超過兩次。
五、若總教練用完了即時重播挑戰權,在第七局以後,主審面對有疑問的判決仍然可以主動提出「即時重播」來防止誤判。但是總教練沒有權利強迫裁判使用即時重播。
六、全壘打的重播權仍然由主審來判斷是否要執行。總教練可以要求裁判去針對全壘打進行即時重播,但是不得去挑戰全壘打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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