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張廖萬堅指出,台灣的教練制度已經30年,教育部體育署長年輕忽教練證照的重要性。(圖/記者潘姿吟翻攝)
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沒有人樂見憾事發生,但這一次的事件,很明顯是地方政府失職,主管機關卸責,專項運動協會缺乏作為!
立法委員張廖萬堅指出,「台灣現有的A、B、C三級教練證照制度,從民國81年推動至今已經快30年。」既然有教練證的制度,那大家就會納悶:「為什麼何姓柔道教練明明就沒有教練證卻可以去教學生?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還是一個特例?或是一個慣例?或是一個陋習?」這些單項協會或單項委員會都已經帶頭說可以不用教練證就這樣做,體育署就視而不見嗎?
立法委員黃國書也強烈抨擊:「長期以來,教育部體育署太輕忽教練的證照制度了!」對於這次事件,不只地方政府有責任,負責教練制度的體育署也要檢討,原因無他,「針對教練的證照,我們是有法律規定的!」他說。
翻開國民體育法第31條,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體育署,運動教練跟運動裁判的資格檢定既然是體育署非常重要的業務,那麼,體育署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執行呢?
這幾年來,不管是國體法修法或審查預算,立法委員諸公再三疾呼,體育署必需徹底檢討並建立裁判教練審查培訓之監督制度,而且,應該要由體育署「親自執行」這個計畫,「結果,我每年都提出來,體育署每年還是整筆預算委託中華體總進行教練培訓。」黃國書委員的語氣中,透露著無奈。
2017年修法後確立主責單位 體育署別想推卸責任
談及台灣的教練制度,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認為,這是一直以來難解的習題,「國家比較難全力介入教練制度,因為執行教練養成的工作是在各個單項協會,但各個單項又那麼令人不放心;舉例來說,假設以學校作為一個訓練站,我如何保證教練夠Qualify?以我自己很多年的經驗,我認為恐怕要大幅改革,台灣對於教練的養成過度輕忽。」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副秘書長焦佳弘與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都提到,教練養成嚴謹度的重要性。(圖/記者潘姿吟攝)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副秘書長焦佳弘指出,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修法前,台灣的教練跟裁判,並不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視野裡面,直到該次修法後,「國體法」第1章第10條「體育專業人員之培養」,才明確提到,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如:教練、裁判的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業務,劃定是體育署應該要督導的項目。
時任國會助理、全程參與國體法修法過程的焦佳弘回憶當時,體育署官員還想在法律條文當中塞文字,切割權責範圍,把責任推給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意圖將此事視為民間業務,但那次體育署的想法沒有成功。
2018年,相對應的子法產出,內容就提到教練與裁判的檢定辦法,並要求教練、裁判必須回流,才能展延證照,如:教練證、裁判證……等,一舉推翻過去「拿一張證就可以用一輩子」的陋習,「就是20歲考證,就算60歲還在當教練,40 年來不做任何的進修與提升,也可以帶選手、帶小朋友。」焦佳弘直接點出荒謬所在。
不過,另外一個問題出現了,目前有多少單項協會能夠徹底執行?或有在做呢?
一位地方體育運動主管機關首長李先生(化名)氣憤不平,「辦課程讓教練參加研習會,好像是大家來聚會、準備晚上喝酒一樣!不是一堆打瞌睡、就是早就不見人影,各個應付了事!」
林佳和教授的經驗也不遑多讓,「如果外國知名教練來,台灣教練會稍微認真一點,但只要不是外國教練,教練們都是來簽到,一哄而散就走了。」他肯定2017年國體法改革,再度確立了體育署的監督空間。
焦佳弘卻慚愧說:「即便連足協,這幾年雖希望正常化,到現在都沒有辦法去落實的一個很關鍵原因是,過去中華體總跟單項協會在這部分的權責,相對不是很清楚,甚至單項協會覺得,裁判、教練業務就是對中華體總負責,名單也是報給體總。協會本身有沒有長時間留存教練證的資料?不一定,因為大部分單項協會,在行政能力上面是缺乏的,甚至聘雇的正式行政人員也不多,經過一、兩次交接之後,可能只有近3~5年的教練資料,不一定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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