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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自由球員制度規章修改總整理 全都明年才適用

▲林智勝。(圖/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歐建智/台北報導

中職今年在6月底及今天(10日)都針對自由球員規章進行修改,針對符合資格年限有新增大學畢業、投手局數、野手出賽場,以及補償方式選擇權、改成固定轉隊費、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全額轉隊費之補償做修正。

針對中職今年自由球員制度修改的規章如下,都是2017年取得資格球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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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資格年限—
(1)維持年資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規定。
(2)增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當年資滿8年後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3)維持一軍登錄125日為一年之規定。另增訂當年度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可計為一年,未達一年之記錄則不進行累積,且不朔及既往。
(4)第2次以上申請維持為4年年資。

2、補償方式選擇權—補償方式由原球團經審視新球團所提出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單後決定。
3、補償規定修訂如下—

(1)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
①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②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2)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
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3) 對於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

(4) 對於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必須支付之轉隊費與規定相同,並僅限以轉隊費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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