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有一名女子在網上多次辱罵國家對運動員和教練,遭檢舉後已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示意圖/Pixabay)
圖文/CTWANT
巴黎奧運結束後,中國廣東傳出有一名38歲王姓女子疑似不滿意中國國家隊表現,多次在網路平台上辱罵、詆毀國家隊運動員和教練;王女遭群眾舉報,當地警方以依法將其刑事拘留,全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國國家隊在巴黎奧運以40面金牌、27面銀牌和24面銅牌,在獎牌榜僅次於美國、位居第二,運動員在場上奮鬥的精神感動不少人;但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13日接獲群眾舉報,社群平台上有一名王女自今年5月起,多次發表辱罵、詆毀中國國家隊運動員和教練的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警方表示,王女行為已涉嫌擾亂網路秩序和公然侮辱、詆毀他人,她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隨後有網友根據王女的IP位置和警方公告的線索,挖出王女在微博的帳號,發現帳號已經因違反《微博社區公約》遭永久禁言,紛紛痛批她,「判刑,去吃牢飯吧」、「都快40歲的人,還這樣啊」、「網上誹謗的都該抓一抓」。
事實上在台灣網路罵人也可能觸法,包括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最重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他人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用文字、圖畫的方式,則是加重誹謗罪,刑度會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但在網路上要成立公然侮辱罪,要符合幾個要件,必須在公開場域,且有不特地的人或多數人看到、聽到,像是公開討論串或多人群組;而侮辱的內容必須是抽象的謾罵,如罵三字經、使用歧視性言語和侮辱他人智力或外貌。
至於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但事發後6個月內沒提告,就不能追究對方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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