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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彩/台灣運彩仍用運彩條例 中職球員假球最重10年刑

點評:政府防中職假球的殺手鐧

記者王翔/台北報導

第二屆運彩在元旦上路,命名為台灣運彩,和教育部體育署的合約期限為10年,仍適用原本頒布的運彩發行條例,其中最重要是第21條規定,只要目前是投注標的中職一旦發生假球事件,將會受到刑法的重罪處罰,這也是民國100年增修運彩條例最重要部分,並被視為政府扼止中職再發生假球案的最重手。

台灣運彩上路,仍完全適用運彩發行條例。(圖/記者黃克翔攝)

此條文民國100年1月開始實施,也是經過民國99年中職假球大案之後,政府決心以刑事罪嚴懲中職假球,將條文規範在運彩發行條例,頒布後3年未再爆發假球案,至今並未有人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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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強調,運彩營運單位換成台灣運彩,但運彩發行條例規範並未改變,除了這條最重罰則,另外第13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因此同樣適用於中職聯盟和球隊相關工作人員和隊職員都不均能買運彩。

體育署長何卓飛(右)強調運彩發行條例繼續適用台灣運彩,左為台灣運彩總經理林博泰。(圖/記者黃克翔攝)

第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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