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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洋配」商業代言解套 《國民體育法》修正三讀過關

▲▼「麟洋配」王齊麟、李洋       。(圖/CFP)

▲「麟洋配條款」過關,未來兩人接受商業代言將不再受到阻礙 。(圖/CFP)

記者杜奕君/綜合報導

「麟洋配條款」正式三讀通過!立法院28日正式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條文修正案,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的運動選手從事商業代言,排除公務員服務法限制,考量優秀運動員生涯有限,也讓選手照護再升級。這也代表著先前在東京奧運拿下羽球雙打金牌的李洋、王齊麟,未來因有公股事業員工身分接受代言將不再受阻,得以接受商業代言。

考量優秀運動選手整體運動生涯有限,並基於照顧優秀選手,使具公務員身分的優秀選手,可以享有與民間企業所屬選手同樣獲得商業代言之公平性,立院28日正式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條文修正案,讓更多選手可解套爭取更多商業代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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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重點及附帶決議說明如下:

一、【開放選手商業代言】增訂第22條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附帶決議】新增教育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之解釋,由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本次條文修正通過,對甫於2020東京奧運或未來各類國際賽獲得佳績且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優秀運動選手,將可接受商業代言,體現政府照顧優秀運動選手之美意,讓政府照護運動選手政策再升級,期使更多優秀運動選手投入競技運動訓練,創造佳績,開拓優質人生。

▲▼  麟洋配,李洋/王齊麟          。(圖/CFP)

▲《國民體育法》第22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讓更多優秀運動員的代言身份解套。(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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