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新制評析】「暫時」解除?限制時限太久!

▲▼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評析探討會。城仲模,李彥文。(圖/記者吳銘峯攝)

▲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評析探討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的「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評析探討」研討會,針對已經上路的《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提出探討。會中學者對於新制中諸多漏洞提出批評,例如審判中延長限制時限太久、對被告程序保障不足等。其中「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法制真空」的問題,更是學者一致的結論。

限制出境嚴重侵害人權,以往《刑事訴訟法》未明文時,就有學者批評是「威權時代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人民可能因為無法出境,導致國外經商失敗,影響人民生計。」因之司法院從2017年起就開始推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也在今年5月中三讀過關。不過新法上路後,仍有不少問題。

在「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評析探討」研討會中,最引起學者批判的條文就是新法第93條之3規定,審判中法官最長可以針對10年以下之罪限制5年、10年以上之罪更可以限制長達10年。學者批評這樣的規定違反刑法學中「集中審理原則」、「迅速審判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中的手段目的關聯性等,建議針對本條修法。

此外,新法中比照其他強制處分的規定,讓檢察官於偵查中享有限制處分的發動權,但有不少學者認為,應該採取全面法官保留原則,讓法官可以實質審核限制處分的合理性、必要性,另外也可以讓受處分人表達意見,並賦予其法律上救濟途徑。

而最受到批評的規定,就是「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法制真空」的問題。有學者提出中信金辜仲諒為例,舉出他曾3度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目的均在到日本探望就讀高中的兒子,3次具保金額分別為2億、3億、3億。學者一致認為,新法中並未對於「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做出規定,立法並不完整,有必要繼續修改。

最後,還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問題,舉出包含欠稅、積欠勞健保費等等狀況,都有可能被限制出境,而目前行政法上限制出境處分,更是欠缺法律規範,諸如構成要件、限制手段、時限等等,人民更別想依法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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