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勸阻仍開車!嘉義男酒駕撞死女騎士 國民法官法庭判3年6月

▲▼  嘉義地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張元騰公共危險案宣判程序,法庭旁聽證核發公告 。(圖/嘉義地方法院提供)

▲ 嘉義張姓男子酒駕撞死鄭姓婦人,國民法官法庭判3年6月 。(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嘉義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東石鄉的一處蚵寮喝酒,酒後駕車撞死了鄭姓女騎士。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他3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調查,張男2023年1月間,與朋友在東石鄉的蚵寮飲酒,期間喝了5支玻璃瓶裝酒。過了約5個小時左右,不顧朋友勸阻別酒駕,執意開車上路,結果晚間7點多在166縣道4K處,撞上了前方的鄭姓女騎士。

由於撞擊力道相當大,鄭女當場被撞飛,張男的車輛擋風玻璃嚴重破損,鄭女送醫後不治身亡。張男當下坦承犯案,酒測值高達0.89毫克,案件偵結後被起訴,由國民法官、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雖然張男犯案後自首,不過社會上對酒駕零容忍,不斷進行宣導,且張男友人也曾勸阻,但張男仍舊堅持開車上路,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條件。

雖然張男事後認罪,並且在短時間內與被害者家屬和解、賠償300萬元。不過被害者家屬到庭陳述時,表示沒有真正寬恕,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應該兼顧被害者家屬的感受。

經過兩相權衡之下,國民法官評議時採取多數決,最後判處張男3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由於這起案件是因為故意行為,發生死亡結果,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也是嘉義首起符合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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