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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法特定團體章程修正通過 理事長直選、訂定會費

▲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圖/記者魏立信攝)

▲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圖/記者魏立信攝)

體育中心/綜合活動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11日修正通過。

主要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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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四、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六、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七、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八、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林署長說: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

該網頁的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的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署長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體育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月20日前將確定名冊函報體育署備查後,於體育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

此外,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林署長表示,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他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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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國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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