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女童沒路跑,冒領大嬸要跑路

▲路跑,運動。(圖/視覺中國CFP)

▲婦人假冒8歲女童身分盜領路跑活動的摸彩獎品,涉及刑法多項罪名。(圖/視覺中國CFP)

依據媒體報導(編按:盜領路跑獎品曝光!「厚臉皮大嬸」怕了 自首退回電視),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舉辦路跑比賽,賽後的摸彩活動卻有一名婦人假冒8歲女童上台領獎,由於其他參賽者向主辦單位反應,經查證後,主辦單位也表示,目前已向警方報案,若婦人未在期限內歸還獎品,將會依法送辦。

從報載的內容,可知婦人是趁沒人時先拿走對獎聯,再填寫資料後,出示對獎聯,讓主辦單位以為無誤,所以才把液晶電視交給婦人。以刑法的觀點來看,婦人的行為應該符合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和刑法第216條和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但因為該婦人一連串的動作是基於一個行為決意下的各個動作,所以可以算是「一行為」,因此婦人冒領的單一行為,同時涉及竊盜罪、詐欺罪,以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該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簡單來說,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項罪名,基於保護法益的必要,應該認為罪名均成立,但是因為考量只做了一個行為,所以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以最重罪為處分。

因為竊盜罪、詐欺罪、偽造私文書罪原則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範疇,也就是指一旦檢察官因知悉可能涉有犯罪而開始本案的偵查,就一定會以相關事證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不會因主辦單位表示要撤回告訴而有影響。

又雖然主辦單位表示若未在期限內歸還,將依法送辦,但是即使婦人在期限內歸還獎品,仍然只屬於「犯後態度好不好」的問題,並不會影響原本的犯罪是否已經成立的判斷。

婦人用國小女童的資料假冒中獎,旁觀者一看就知道得獎人分明為國小女童,結果上台領獎的卻是一名大嬸,無論身材、長相或年紀,都相去甚遠,加上又有「得獎合照」作為線索,難怪馬上被揭穿。所謂「勿以惡小而為之」,此種貪小便宜之心態,實在不太好呀!(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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