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運游泳選手「違規跳水」遭禁賽1年? 體育署澄清並非事實

▲▼游泳比賽跳水示意圖,非當事人。(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游泳比賽跳水示意圖,非當事人。(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游郁香/綜合報導

113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昨(25)日落幕,針對一名雲林縣游泳選手4月21日因違反跳水規定,被取消參賽資格一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4月25日公告說明裁判處理經過,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對此體育署表示,尊重依規定處理,至於有報導稱該選手「必須禁賽1年」的說法則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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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執委會查證,賽前已在技術會議宣導為維護選手暖身安全,練習時「禁止任何形式跳水」。4月21日練習現場查獲有選手跳水入池,裁判認定該名選手違規,依技術手冊及競賽規程做成違規記錄表,決定取消他的參賽資格。

而有關報載該名選手「必須禁賽1年」說法,並非事實。依據全中運競賽規程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該名選手及其教練當場未提起申訴,裁判長亦未要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因此並無禁賽1年的問題。

有關全中運游泳技術手冊規定之「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跳水」相關國際規範及妥適性,體育署將要求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就上開規範,邀請游泳國際裁判與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