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路皓惟/台北報導
中華足協上週理監事會議,10名出席理監事在未經理事長、主席林湧成同意下,強行決議「先改選,後修章」。理事長林湧成19日發表「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信件中提到,部分理事未經會議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即擅行「所謂投票」,強行增列三項不合法議案,僭越會員大會職權違背國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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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理事未經主席同意,即擅行投票,強行增列「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三不合法之議案,非本次例行會員大會之議案。
林湧成表示,「關於三項不合法議案,將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足協應先進行章程修改,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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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本會章程之議案,足協依「國民體育法」進行相關修改章程事宜,雖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此案未有共識,然有關章程修訂案,依本會會員宜蘭縣足球委員會106 年12月21日提案,已獲過半數會員連署支持,按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將送交會員大會討論。」
理事長林湧成「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信件內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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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理事逕行通過「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案,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規定,本會應先進行章程修改,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再者,按「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係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章程於第二十二條本即定有明文;又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定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作出決議。」之規定可知,部分理事於1月11日所做出之決議明顯悖於章程規定,僭越會員大會職權,損及本會會員之權益,亦違背國體法之規定。
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任期原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會為配合國體法相關期程,已向內政部申請任期展延並獲同意(詳見附件三);並同時陳報國際足總,已獲得國際足總同意於107年3月12至18日辦理選舉(詳見附件四)。
據此,本會為符合章程及國體法規定,並且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以下簡稱國際足總)及亞洲足球總會(AFC,以下簡稱亞足聯)相關規定,將於107年2月10日第十一屆第六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之章程修改草案將送交國際足總及亞足聯審核後,依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回覆意見確認選舉方案,避免本會遭到國際足總裁罰。
為使未來舉辦會議順利進行,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謝絕所有非會員代表人員入場;會員大會如遇投票表決事由,均採取不記名投票,以維護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