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嬤「樓上猛潑屎尿」社區臭翻 鄰居中彈連署提告...她慘了

▲桃園市徐姓婦人與鄰居不睦,去年11月某日清晨竟於2樓處對鄰居住處潑灑糞便尿液,鄰居婦人心生畏懼下報警處理。(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徐姓婦人與鄰居不睦,去年11月某日清晨竟於2樓處對鄰居住處潑灑糞便尿液,鄰居婦人心生畏懼下報警處理。(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平鎮區徐姓阿嬤與鄰居相處不睦,去年11月間清晨,在自家2樓陽台對巷道潑灑糞便尿液,鄰居發現糞便後調閱監視器確認是徐婦所為,由於該巷道是住戶唯一出入口,巷內住戶面對滿地糞便頓感噁心與出入受阻,憤而報警提告;桃檢調查時,徐婦僅坦承與鄰居有糾紛,但對潑糞之事避而不談,檢方調查後依強制罪嫌起訴,並建請院方從重論處。

檢警調查,79歲的徐姓婦人於去年11月10日清晨6時許,在平鎮區住處2樓陽台朝巷道潑灑糞便、尿液,由於該巷道是巷弄內住戶對外唯一通道,住戶驚覺滿地糞便後,調閱監視器確認是徐婦所為,憤而向平鎮警方報案提告。

桃檢調查時,徐婦只坦承與鄰居相處不睦且有糾紛,但對於是否潑糞便卻避而不談;證人則指控自2000年以來,雙方相處不睦,且徐婦曾於2020年間自2樓或3樓陽台以潑糞尿液方式至巷道,導致家人不敢出入巷道,巷弄鄰居出入時都擔心會被突然而來糞便潑灑,導致心生畏懼,鄰居更以連署書方式來證明鄰居也不堪其擾,多次被徐婦潑灑過糞便之事實。

桃檢認為,依照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並舉例花蓮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為例,證明鄰居間故意潑灑糞便、不明液體之行為,構成恐嚇罪行,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之事實,本案徐婦犯行明確,讓鄰居感覺出入住家之權利動輒得咎之畏懼狀態,已構成強制罪嫌,偵結依強制罪嫌與同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依強制罪嫌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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