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駕駛吸毒後上路!西濱撞死2工人「辯撿打火機」 判決結果曝

▲▼西濱車禍。(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楊男肇事後呆站在路肩。(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記者劉人豪/苗栗報導

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2022年7月1日發生2死車禍事故,當時公路總局外包商人員正在苗栗通霄交流道、北上122公里處進行測量,並依規定在後方擺放交通錐,未料聯結車楊姓駕駛因服用毒品後操控車輛能力受影響,當場猛力撞上工程車,導致現場2名工人死亡,苗栗地方法院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22年7月1日17時18分事發前96小時內,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2022年7月1日8時10分許,駕駛聯結車準備返回桃園,於同日9時40分許,沿台61線快速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苗栗縣通霄鎮台61線北上122公里匝道口前時,因服用毒品後操控車輛能力受影響,適有工程車停靠該處預備施工,楊男自後方追撞工程車,導致2名工人不治身亡。同日17時18分許,同意員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因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分別為3,213ng/ml、18,774ng/ml)。

▲▼西濱快速公路車禍,砂石車撞工程車2命危。(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2工人遭撞後不治身亡。(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楊男坦承有因無照駕車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工程車導致2名工人傷重不治死亡,但否認有於採尿前96小時內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辯稱:「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日期,在2022年6月25、26日這兩天休假,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間,已超過採尿前96小時,當時我開車準備下通霄匝道口時,因想抽煙低頭找打火機,沒注意前方是轉彎處,所以才撞上被害人,車禍和施用毒品沒有關係」。

法院認為,檢驗結果是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進行確認,足以排除楊男因服用食物或藥物等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堪信楊男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法院審酌楊男在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無照駕駛聯結車上路,最終釀成重大交通死亡事故,造成2位被害人死亡,犯後僅願意對輕罪認罪,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亦未給付任何賠償,苗栗地方法院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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