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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駕駛酒駕同車乘客也會被罰 女子遭罰1.5萬元強制執行後繳清

▲52歲宋姓女子搭乘友人駕駛小客車,遭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因駕駛人酒駕,宋女為滿18歲之同車乘客,被處罰鍰1萬5000元,經強制執行通知後繳清。(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52歲宋姓女子搭乘友人駕駛小客車,遭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因駕駛人酒駕,宋女為滿18歲之同車乘客,被處罰鍰1萬5000元,經強制執行通知後繳清。(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永康52歲宋姓女子,2022年7月間搭乘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東區中華路一段,遭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因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宋女為滿18歲之同車乘客,被交通局裁處罰鍰1萬5000元,因逾期未繳納,經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強制執行通知後繳清。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月16日收案後,立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宋女接到通知後委託友人於1月26日到場了解罰單內容,友人表示宋女是在夜市擺攤賣衣服為生,白天都在補眠,很多信件都在信箱放著,因快過年,去整理信箱才發現這張通知書,會把罰單內容告訴宋女,如果沒有問題,就會來繳。

1月29日上午宋女友人再至台南分署稱,宋女表示確有此事,但不知道酒駕之同車乘客也會受罰,執行人員告知裁罰依據後,友人當場代宋女繳清罰鍰。

台南分署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如飲酒過後,請同車乘客提醒駕駛人切勿酒後開車,並拒絕搭乘,以免受罰。

台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台南分署將優先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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