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2M》虛寶不算「財產」 玩家盜賣10裝備被逮…法院判不了罪

▲▼             。(圖/翻攝自天堂2M官方網站)

▲法院認為遊戲虛寶非實體物品,不符合刑法定義的「贓物」。(圖/翻攝自天堂2M官方網站,下同)

記者劉人豪/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林姓男子,在線上遊戲《天堂2M》中,用低於市價的價格,於交易所購買了10個虛擬寶物,有玩家跳出來表示,這些寶物是他所有卻遭人盜賣,於是控告林男涉嫌購買贓物罪,但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虛擬寶物電磁紀錄不符合刑法定義的「贓物」,判決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3年3月25日,發現有不明人士在《天堂2M》中,在世界交易所販賣遊戲角色「冰與炎」寶物,包含死亡之王雙刀、泰爾錫頭箍、泰爾錫手套、冰封脛甲、月影斗篷、使臣長靴、熱情戒指、聖威項鍊、聖威戒指、月影胸甲等,林男用低於遊戲內市場行情價格,以每個虛擬寶物100鑽價格向該人購買。

▲▼             。(圖/翻攝自天堂2M官方網站)

這些虛寶的原持有者發現後報警,並提供遊戲畫面截圖、林男及他的登入遊戲資料、遭盜賣寶物及流向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控告林男涉嫌觸犯贓物罪。

林男稱,他是在遊戲上面官方所舉辦的交易所上,交易購買虛擬寶物,不知道出售玩家是誰,也不知道虛擬寶物是被偷竊來的,沒有犯意。

法院認為,刑法所稱的「贓物」,依據民法應僅指動產及不動產「實體物品」,至於電磁記錄因非實體物品,並非屬該條所定之贓「物」,林男所購買的遊戲道具,乃電磁紀錄,並非現實動產或不動產之物,雖具財產上交易價值,但非屬刑法第349條所稱之贓「物」,刑法分別將「物」與「財產不法之利益」分列,刑法第349條所稱之贓「物」,並不包含財產上之利益在內,認定林男的行為不符合贓物罪構成要件,判他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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