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球賽黃牛票最重罰50倍!立院初審通過 程式搶票判3年徒刑

▲▼教文會通過修正條例,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利用程式等不正方式搶票最高罰300萬或關3年。(圖/記者許敏溶攝)

▲教文會通過修正條例,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利用程式等不正方式搶票最高罰300萬或關3年。(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亞洲棒球錦標賽登場,黃牛票問題再度引發熱議。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6日)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草案,民眾若被抓到涉嫌販賣黃牛票,將重罰處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就算販售免費票最高可罰每張1.8萬元,若以電腦等不當方式大量取得票券,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運動賽事黃牛票問題氾濫,立法院教文會今天邀請教育部長潘文忠與體育署長鄭世忠等人列席,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最終通過法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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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草案內容,民眾若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的票券定價販售,按照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以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的票券定價販售,則按照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以1.8萬元以下罰鍰。

面對不少民眾利用程式或電腦搶票,今天教文會通過草案也明訂,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另為保障檢舉人,草案也明訂,應嚴守檢舉人個資。

不過,為了保障合理轉手的票券,今天草案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支出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再轉手者不在本修正草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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