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紅火案更三審無罪理由 高院:辜仲諒所為未損害中信

▲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王屏夏。(圖/記者吳銘峯攝)

▲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王屏夏,說明紅火案更三審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在纏訟17年後,於高院30日的更三審中,再度獲判無罪。更三審無罪理由中指出,檢方起訴辜仲諒透過紅火公司處分結構債、盈虧轉由中信承接;但實際上二者為不同法人,沒有虧損互補的問題。此外,也無法證明辜仲諒所為損害中信利益,因此判決無罪。本案檢方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陸續買入股權型結構債,其中包含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讓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但中信金入主兆豐金後,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賣給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辜仲諒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更一審輕判3年6月。到了2021年間的更二審,更是首度改判辜仲諒無罪。全案到了30日的更三審,第二度判決辜仲諒無罪。

更三審無罪理由中指出,確實辜仲諒等人有透過紅火公司買入、賣出結構債。但紅火公司與中信並非相同法人,虧損並無互補的問題,「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系爭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系爭結構債而發生之差額獲利,難認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為仍應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所以檢方指控辜仲諒等人行為造成中信公司極大損害,沒有理由。

此外,高院也認為,辜仲諒未經董事會行為出售結構債,並無背信的問題,「『出售結構債予紅火公司』之行為,雖未經董事會議決而擅自處分,確係不合營業常規之行為,然以系爭結構債必須變賣,以利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之觀點而言,難以逕謂係對中信銀行不利益之交易。」

最後,高院也認為辜仲諒等人在其中並無獲取利益,「尚未證明被告辜仲諒個人曾因前揭交易而向交易對象紅火公司另行收取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最後高院更三審,再度判決辜仲諒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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