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福倉儲大火燒3天!爭鮮2.2億貨品全毀 國泰全理賠再求償勝訴

▲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18日晚間復燃,消防局出動大批車輛與人員灌救,凌晨零時許被撲滅,現場仍有人車駐守警戒。(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美福倉儲去年3月發生火災。(圖/資料照,下同)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2022年3月10日發生火災,連燒3個禮拜才終於撲滅,其中壽司品牌「爭鮮」存放的大量貨品遭毀損,獲國泰保險理賠2億2878萬元,國泰再向美福求償。台北地院判准全數賠償。

國泰主張,美福火災經消防局火調科調查後,確認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起火」,顯然美福對公司倉儲空間及相關防火設備管理、維護有缺失。

根據美福、爭鮮雙方契約內容提及,不論貨物損害原因可否規責於美福,美福均應負起無過失責任,既然國泰已給付保險金予爭鮮共2億2878萬元,自得請求美福負賠償責任。

▲▼針對美福倉儲高樓悶燒濃煙進行破壞後的射水作業。(圖/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美福搬出過往類似事件判決,若寄託方自行投保,代表如有貨損情事發生時,轉嫁由保險公司對其理賠,不得再向保管方求償。

美福又稱,公司每年均有接受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前2年檢查結果均符合規定,消防局調查結果也認定火災非人為所致,係不可知之電氣因素,美福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情形,故求償無據,請求駁回。

法院認為,美福方提出之參考判決,其基礎事實為契約中明文約定寄託人就貨物應自行投保,若有出險由保險公司理賠,而本案契約內未有「若有出險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爭鮮公司,如有差額,爭鮮公司及保險公司不得以代位求償方式再向被告美福公司求償」等類似倉庫營業人免責條款之約定,2件不得相提並論。

此外,契約中已明訂貨品入庫後,應由美福全權管理,意即貨品損壞情形須賠償一切損失,判決美福須賠償國泰2億287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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