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男自行車環島被路燈電死 「半年前就漏電」法官判國賠463萬

▲高雄某路燈漏電,電死騎單車環島的大陸籍男子。(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某路燈漏電,電死騎單車環島的大陸籍男子。(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高雄報導

來自中國大陸的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來台自行車環島,並在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慘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國賠,高雄地院與高分院皆認為高雄市府工務局有疏失,判工務局要國賠463萬。

判決書指出,38歲錢男2018年8月12日遠從中國大陸來台自行車環島,然而,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他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已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民眾還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到麻麻的。

檢方相驗,發現錢男的死因為「電擊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左手腕有多處電擊燒灼傷,且電機公會也表示,路燈漏電確實可能會造成死亡。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則表示,大陸地區並無如類似我國《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地院認為,經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所以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而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賠463萬。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後並未加以維持,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工務局須國賠463萬,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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