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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00人次濫用救護車 花縣7月起醉倒路邊收1400元「叫車費」

▲▼花蓮縣消防局今年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7月1日上路。(圖/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花蓮縣7月1日起濫用救護車者需繳交1400元的規費。(圖/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避免救護資源遭濫用,全台目前共有7個縣市明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花蓮縣消防局今年也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收費對象分為3類,7月1日起正式上路。屆時民眾若酒醉倒路邊送醫經急診檢傷為第4、5級,將必須自行負擔1400元的規費。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105年度濫用消防救護車人數共有80人,送醫者480人次,若合併「習慣性酒醉路倒」者平均每年約有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到真正需要救護的緊急民眾。

▲一名林姓女乘客,搭乘北上自強號列車抵台南車站時,突身體不適呈昏迷狀態,鐵警台南分駐所所長薛峻承、警員趙俊祥,通報救護人員合力送醫。(圖/記者林悅翻攝)

▲圖為示意圖。(圖/記者林悅翻攝)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說,為保證真正需要急救患者的權益,積極參考其他縣市正在進行的相關實施作法,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預計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新法法規,救護收費對象共分3類:經常性飲酒(一週累計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5級者;傷病患送達醫院後,自行去門診就診擅自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以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林瑞文說,符合這3類者採取使用者付費的方式需繳交1400元,就此希望減少濫用救護車的情況,將有限的救護資源給予真正有需求的民眾。

在台灣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縣市,已依相關考量,訂定消防救護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1600至18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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